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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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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部门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住建部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本级住建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也可作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参考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是指住建部门将属于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向法定主动公开范畴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公开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第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谁制定,谁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工作。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当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一)同一信息一年内被3名以上(含3名)申请人分别申请,且本单位已通过依申请公开渠道予以公 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将某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建议,相关部门收到建议后认为信息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八条 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信用等内容。

  第九条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建议书方式督促各科室、单位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各科室、单位应自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单位应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一旦发现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启动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各科室、单位应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经法规信访科进行法务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二)科室、单位应在分管领导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平台向社会布信息。

  第十一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十二条 《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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