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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关于印发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舆论舆情回应处理和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信息巡察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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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市建字〔2020〕19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住建领域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完善后的《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舆论舆情回应处理和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信息巡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日  



宜春市住建局舆论舆情回应处理和网站及新媒体平台信息巡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建领域政务公开举措,加强全市住建领域舆情回应、处理、管理工作,健全完善舆论搜集回应和处理机制,提高舆情应对管控能力和水平,有效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对口管理、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工作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全市住建系统舆情搜集回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分管领导负责,组员由各科室负责人担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秘书科科长兼任。

  第三条 办公室设置专人、各业务科室、单位设置人员兼职负责日常的舆情搜集工作,密切关注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舆情动态,切实做好舆情的收集、归类、评估、转送、呈报、督办及跟踪反馈工作。

  第四条 秘书科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对收集的舆情进行甄别、调查核实、处置并把处置情况报送办公室。舆情形势紧张、舆情影响较大的,应自收集之时立刻向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五条 秘书科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对回复内容和舆情处理形势负责。舆情形势紧张、舆情影响较大的,须相关分管领导牵头开展回应、处理工作。办公室对舆情处理工作程序负责。

第三章 巡察工作举措

  第六条 住建领域舆情收集责任人员必须严格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依法依规及时恰当地回应社会关切,工作开展过程中注重方式方法,切实掌握舆论主动权。

  第七条 对收集的住建领域舆论舆情,办公室专对涉敏涉稳的舆情信息进行巡察、收集、整理、甄别和报告紧盯相关报纸、电视台、电台、微博、微信、互联网站等大众媒体和新媒体里搜索,并将相关信息作好登记、归类、评估。发现有关舆情时吗,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准确记录信息发布时间、信息摘要、信息来源、当时阅读数、当时转发和回复数回复情况跟进科室单位等。如遇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舆情信息等,需要第一时间以安全快捷通信方式报告本单位各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舆情管控部门

  第八条 做好住建领域舆情舆论信息的登记、归类和评估后,办公室统一制作有关登记表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后,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将信息转送至需要跟进的科室单位。

  第九条 跟进科室单位在收到相关舆情信息后,需在限定时间范围立刻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报告,处置情况需经舆情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后,报办公室专作统一回复。对重舆情信息,必须经舆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才能回复回应

  第十条 办公室专在收到跟进科室单位的处置情况材料后,需在限定时间范围内采用经认证和在单位备案的账号,如认证的微博、论坛身份等进行回复。在未经身份认证的网络页面上暂不予以回复。对于重大舆情需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回复回应。

  第十一条 针对各大人气较高的网站平台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网友评论,可以遵照以下标准进行回应:

  (一)对于一般性评论,可予以礼貌回复;

  (二)对于建设性意见,可予以鼓励或进行探讨交流;

  (三)对于有关业务咨询,可予以说明回复;

  (四)对于少数恶意言论,可进行冷处理,不可进行对骂,但是要做好引导。

  (五)对于正常的投诉、举报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通过私信进行详细了解、跟踪回复,并适时向相关责任人反馈工作进展。

第四章 转办回应时限

  第十二条 舆论舆情信息转办实行当日转办制度。工作人员回复回应时间遵循以下原则: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若确实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具体回复的,需先诚恳回复正在跟进处理的字眼,表示已在处理,再及时补充具体回复。有关住建领域重大舆论舆情,实行即时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住建领域舆论舆情涉及民生领域较广,影响较大,因此对未做好相关工作的,将按照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监测收集到涉及住建系统的负面新闻或主题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有关跟进科室单位对重大舆论舆情回复延误、办理不力且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负面影响扩大,损害政府部门形象的;

  (三)有关跟进科室单位对回复内容把关不严,避重就轻,或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网民意见较大,引起网上热议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

  (四)有关跟进科室单位故意推卸责任,态度不诚恳,造成负面影响较大的;

  (五)工作人员回复内容未经相关负责人同意,擅自回复的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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