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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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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宜春市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市住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举报电话、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姓名、职务、简历、工作分工等;

  (三)设机构(下属单位)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等;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工作动态;

  (六)涉及住建领域的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住建领域政府信息,应当在宜春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其它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九条宜春市住建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却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宜春市住建局依法依规指派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还应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向申请人提供起所需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宜春市住建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涉及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由宜春市住建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办公室根据科室提供资料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7日内报送,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宜春市住建局法规信访科负责宜春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宜春市住建局将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六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工作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宜春市住建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宜春市住建局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二十条、宜春市住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对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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