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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宜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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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中提出,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据企业信用状况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2022年底,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通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构建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市住建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宜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管理和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关于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的通知》(赣建字〔2022〕13号)

三、工作目标

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深化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设。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信用信息的工作责任划分、认定类别、采集方式、等级评价、成果运用和公开等内容。

五、执行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分类管理。

1、信用评价内容。

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等4类。

2、信用评分规则。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基础信息分值(最高5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分值(最高5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最高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值。

3、信用等级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量化得分,划分为个等级:

五星级(优秀)

四星级(良好)

三星级(合格)

二星级(基本合格)

一星级(不合格)

六、执行程序和周期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企业自主申报或物业主管部门通过自行掌握、信息共享等方式进行采集,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依据确定。

七、成果运用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物业服务企业将当年度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信用等级结果主要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各类评优评先、实施行政监管等提供参考依据。

八、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实施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含商住项目)必须实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

九、施行时间

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

(解读人:曾蓉                联系电话:0795-35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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