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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召开《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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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午,市住建局召开《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局四级调研员徐宁鸿出席发布会并致发布词、住保中心副主任帅琼主持发布会,市住建局房屋网签科科长程小华、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财行科科长汤新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刘晓祖、市住建局房地产监管科负责人蔡阳现场答记者问。

   发布词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宜春市住建局,感谢大家关心宜春市房地产业发展,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地下停车设施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市中心城区居住小区地下停车设施日益兴起,但绝大多数是以出租方式使用,或凭借协议或收据等形式进行使用权转让,没有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依法进入二手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过户,不能抵押融资。同时因权属争议引发房地产开发商与小区业主之间矛盾问题时有发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地下停车设施日常管理,市住建局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宜春实际,经过深入调研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分析,协同市自然资源局草拟《宜春市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备案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理顺地下停车设施权属,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规定》共十八条,分别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销售备案及产权登记原则、税费缴交、职责分工等方面予以明确。

主要内容有:

1.本规定适用于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及不动产登记行为。

2.本规定所称地下停车设施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上建筑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3.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及划分不动产单元,多层地下停车设施,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4.地下停车设施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

5.商住用地配建(人防工程除外)地下停车设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首次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配建的地下停车设施(含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

6.地下停车设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

7.地下停车设施属人防工程设施的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项目在确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申请地下停车设施合同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

8.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等相关必要材料。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9.地下停车设施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登记费按每件80元收取;买受人需缴纳3%的契税,0.05%的印花税(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

《管理规定》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依据有关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  

t 问 

    我们小区是建成的成熟小区,都是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在管理,那我与原来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吗,需要哪些流程和材料呢,还有车位登记的年限是多久呢?

4 答 


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刘晓祖:

感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次《管理规定》对新、老项目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权证都有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对在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已竣工验收且房屋全部交付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因项目结束或开发主体灭失的老项目。首先由属地社区、业主委员会为申请主体,代小区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了销售许可简易手续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已销售备案的地下停车设施,可合并为小区业主办理首次登记和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二种情况,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还未完全交付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开发主体可按本规定办理销售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为保障全体业主、企业和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对以上两种情况,在销售备案和登记前我们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登记事项会在申请小区的现场及自然资源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15个工作日,确保销售备案和登记事项没有异议后才进行不动产登记启动工作。

第三种情况,对本规定实施后,新开发的项目,开发主体应按规定办理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具体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二)地下停车设施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材料;(三)地下停车设施竣工综合验收合格材料;(四)地下停车设施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包含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的位置、编号、面积、层次、层高等信息,登记单元的矢量数据需具备水平投影坐标;(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改建、扩建、改用地下停车设施的批准文件;(七)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地下停车设施所有权转移登记(即业主的不动产权证)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还有就是对于大家关心的车位使用年限问题,地下停车设施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停车设施,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t 问 

这次管理规定地下停车位销售登记的范围是哪些地方,车位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怎么计算的,如果个人要购买,销售网签有什么条件?

4 答 


市住房保障中心房屋网签科科长  程小华:

感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次管理规定地下停车位销售及产权登记的范围包含袁州区、宜春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未计入地面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停车设施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停车设施,不含机械车位。

地下停车设施登记的建筑面积由套内面积加分摊面积组成,性质用途为车位(非住宅)。为防止公摊面积过大,有效保障地下停车设施购买人的权益,地下停车设施原则上以“个”为单位销售备案。当分摊面积小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实测面积计算;分摊面积大于套内面积时,分摊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地下室内设备用房、消防水池、剩余未分摊面积等其他配套设施单独设立房号,性质用途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进行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项目在确定了非人民防空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主体申请办理了销(现)售许可手续,企业与购买人即可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向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t 问 

办理地下停车设施需要缴交哪些税费,有哪些优惠政策?

4 答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财行科科长汤新富:

感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税费缴交的情况,国有建设用地地下车位(库)属于非住宅性质的不动产,按照原来有关规定应该收缴550元/个,市委、市政府考虑该登记发证事项属于重要民生工程,本着让利于民的基本原则,登记费参照住宅的标准收缴,即买受人按80元/个缴纳。另外地下车位(库)登记发证买受人需缴纳3 %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印花税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征收,不需缴交增值税。

t 问 

老百姓如果购买地下停车位,要注意哪些问题,如果发生纠纷要怎么处理呢?

4 答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科科长 蔡阳:

感谢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根据国家人防相关法律规定,地下停车设施属人防工程设施的是不予办理销售许可手续。大家在购买车位时要特别注意自己意向购买的车位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人防或其他不可售车位,业主不要支付任何购买车位的定金、全款或使用长租变相收取全款等形式。但可以通过与企业签订租赁(月、季、年租)合同,按期支付车位租赁费用来满足停车需求。

管理规定,也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防动员(人防)、税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袁州区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联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地下停车设施的管理工作。我来介绍以下部门职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建设的规划审批、规划核实和登记发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销售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销售的价格行为监管工作;国防动员部门(人防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人防工程内部地下停车设施的违规使用和违规销售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地下停车设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人防)等相关部门的违法情况告知函和违法情况认定书,负责对违规占用、改(搭)建地下停车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罚;袁州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地下停车设施相关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内地下停车设施停放管理,没有物业服务的小区由社区负责指导业主自治管理。

请大家在购买地下停车设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根据以上部门职责拨打市政府热线12345反映情况,这样能便于我们监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更多的政策内容,可以登录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了解。

谢谢大家!

来源:房地产业科 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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