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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建局召开《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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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市住建局召开《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刘明忠介绍《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市政府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帅琼主持发布会。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科负责人龙峰松、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科高级工程师唐芳、市住建局工程造价工程师熊霞现场答记者问。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并借此机会向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我市住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以来,国务院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相继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部署要求,加强我市造价行业管理,我局经过赴先进地区调研考察、组织企业座谈、征求各方意见及充分论证分析,同时结合宜春实际,于2023年2月出台了《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针对在宜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八章、三十八条。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共四部分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信息、业绩信息(成果文件)、执业人员信息等。

2、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专业技术服务,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等信息。

3、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

4、执业质量信息是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程序规范性、成果文件质量等内容进行抽查并评价的信息。

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基本信息不计分;优良信用评价采用加分制,起评分0分,最高加30分;不良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40分,最高扣40分;执业质量评价采用扣分制,起评分30分,最高扣30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E五个级别。

A(优秀):总得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

B(良好):总得分为80分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

C(中等):总得分为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

D(较差):总得分为60分以上70分以下(含60分);

E(差)  :总得分为60分以下。

未参与信用评价活动的造价咨询企业不设立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我局官网发布,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参考。

三、评价结果的运用

1、根据需要上报政府信用管理相关部门;

2、与政府其它职能部门及银行、保险机构等共享;

3、企业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

4、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本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5、公布参评企业的造价咨询项目专业特色,供社会主体选择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时参考。

四、优惠政策支持

市住建局对其评价的信用等级高、能力范围强的企业,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监督检查时,减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在有关部门选择造价咨询企业时,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的依据;

4、给予更多机会参与造价行业管理机构或协会组织的调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办法》的特色亮点

1、顺应改革趋势,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停止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后,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顺应改革发展趋势,满足工程咨询行业发展的需求。

2、加强企业引导,遏制恶性竞争。《办法》内容设置从违法违规行为、企业管理、经营业绩及成果质量等方面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引导企业有序高质量健康发展,遏制市场恶性竞争。

3、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办法》全面而具体的对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表彰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及履行社会责任等制定量化标准,并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都有相应的量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和标准是从“管企业”到“管行为”的转化,加强规范咨询服务行为,给造价咨询发展指明方向,引导咨询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造价咨询企业竞争力和执业水平。

在下一步工作中,市住建局将把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努力打造全市信用建设高地。

谢谢大家!



答记者问

1、《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的很有必要,也非常及时,请问我们住建部门是如何推动《办法》落地见效的?目前工作的开展情况怎么样?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刘明忠: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为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我们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1、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收集。一方面,按照省住建厅要求,认真作好一年一度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对我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经营情况、人员情况及财务情况开展全面摸排;另一方面,按照《关于宜春市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登记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全面收集和掌握我市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信息,将所有企业均纳入信用监管范围。

2、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工作群和集中培训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办法》,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支持《办法》的实施,督促和引导我市造价咨询企业积极参与信用评价。今天这个发布会也是我们进行宣传培训的一项工作举措之一。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办法》要求分期分批对造价咨询企业持续进行信用评价,将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并推送至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同时,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将市场主体按照信用状况进行等级划分,对守信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对信用评价等级低和无信用等级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实现精准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目前,我局已完成2023年第一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全市共有36家企业参与评价。信用评价资料经企业自主申报、市住建局审核、结果网上公示等程序,得出本次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为A级2家、B级24家、C级10家。评价结果已在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公布,并及时推送给了宜春市财政局、宜春市审计局、宜春市行政审批局以及各大平台公司,为社会各界选用造价咨询企业提供参考。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局将把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将诚信评价分值靠后和未参与诚信评价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深入开展对企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将检查结果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2.前一个问题回答中有提到“深入开展对企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请问住建部门是如何开展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

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科负责人 龙峰松: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工程造价存在于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工程造价咨询能够对工程造价控制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施工成本,提高工程建设的工作效率,而造价咨询服务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各种造价成果文件上,所以,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

为深入开展对企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我们将按照《办法》的具体检查评价要求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形式对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程序规范性、成果文件质量等内容进行抽查并评价。

本《办法》将成果质量的检查评价分为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

一般评价是指常规的检查评价,由检查评价实施单位随机抽取造价咨询企业上一年度内完成并报送的成果文件资料进行评价,一般评价的主要检查评价内容是对企业项目咨询合同的规范性、质量管控的合规性和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等进行评价。

重点评价是指更加深入的检查评价,当企业的咨询成果文件存在下列情况时开展:1、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司法等部门移交的;2、被实名投诉或举报存在异常的;3、严重偏离市场价中标的;4、其他需重点评价的。重点评价的主要检查评价内容是对企业成果文件要件的完整性、编制的合规性、计价依据的符合性、造价的偏差性等进行评价。

同时,《办法》还规定,企业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存在执业质量一般评价和重点评价的,以最低得分分值予以记录。

另外,由于造价咨询行业专业性较强,对企业咨询成果质量的检查需要具有长期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才能胜任,为加强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价工作,我局与本《办法》同步出台了《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并择优选取我市从事房建、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造价工作且具有丰富实践与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宜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我局每次对企业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的检查评价均将依法依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充分利用专家的技术力量来保障检查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3、请问《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评价对象是哪些?信用信息评价期是什么时间范围?能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科高级工程师 唐芳: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管理,是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对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公开及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工程造价咨询的市内及市外驻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执业人员是指在宜春市从事造价工作的一级、二级造价工程师。”“ 参评企业应为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满一年的市内及市外入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也就是说,只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工程造价咨询并在宜春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满一年的企业,不管是在宜春市进行工商注册的还是在市外进行工商注册的,均为本《办法》的评价对象。

信息评价期包括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和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是指企业提供的信用信息能有效参与评分所处的时段。《办法》规定信用评价包括周期性评价和动态性评价,“1、周期性评价:以1年为评价周期,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计分,信用系统根据信用评价总得分自动形成企业信用评价等级;2、动态性评价:在周期性评价基础上,评价实施单位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实时评价计分,信用系统实时更新企业信用评价等级;3、优良信用评价、执业质量一般评价采用周期性评价方式;不良信用评价和执业质量重点评价采用动态性评价方式。”今年,我局开展了第一批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是指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公开期限。《办法》规定“1、基本信息长期公开;2、优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3、不良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5、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执业质量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4、如果我们的信用信息记录出现问题该怎么办?如果被失信惩戒,惩戒结束后企业要如何修复自己的信用记录呢?

市住建局工程造价科工程师 熊霞: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

随着信用记录覆盖程度不断扩展和社会信用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信用对我们生活的影响将不断加深。因此,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准确是十分必要的。

为保障信用信息采集的准确性,《办法》第九条对信息采集的程序有详细的规定:1、企业自行申报后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信用系统将予以实时记录;2、通过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的、企业自行申报未经公示的、其他部门抄送的,以及电话、信函等方式反映的信用信息,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3、信用系统自动分类、记录和保存企业信用信息,并按照《宜春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进行认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认定时间以相关证书、通知书或文件等的发文日期为准,企业应自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信用系统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目前,我局的信用评价系统尚处筹建阶段,所有信用信息审核均通过人工完成,可能会出现采集错误的情况,为了便于造价咨询企业发现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后,能够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更新和发布前,应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后次日起生效。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异议后按程序作出处理和回复,不符合此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评价实施单位应予以修正,并在信用系统中予以记录。”

另外,《办法》对信用修复也进行了规范。《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信用修复后,评价实施单位将恢复其相应分值和等级。

这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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